《沈阳市大气治理资金支持燃煤锅炉淘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新鲜出炉
7月18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房产局联合出台了《沈阳市大气治理资金支持燃煤锅炉淘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凡沈阳市内的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拆除并网、废弃拆除等项目,均将获得资金支持。
《办法》旨在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沈阳市抗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相关部署,沈阳市大气治理资金将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办法》严格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治理资金支持的燃煤锅炉淘汰项目顺利实施。
《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全市域范围内现役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
资金补助范围:沈阳市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拆除并网、废弃拆除等项目。
资金补助标准
按锅炉用途
“明码标价”
《办法》规定,沈阳市支持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治理资金按淘汰锅炉用途予以不同比例市本级补助资金,且每种淘汰方式只能适用一种补助方式。
对于
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
补助资金包括联网补贴资金和经营性补偿资金,其中联网补贴对象为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经营性补偿对象为被淘汰的小锅炉所属具有供热经营许可的单位。
凡列入淘汰民用燃煤供热锅炉计划的联网工程,给予联网补贴及经营性补偿,但供热企业内部实施的燃煤供热小锅炉联网工程(指被淘汰小锅炉与联网热源为同一单位),只给予联网补贴,不给予经营性补偿。
联网补贴按照小锅炉房实际供热面积补贴40元/平方米。淘汰具有供热经营许可单位的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原则上按照原锅炉额定容量给予15万元/蒸吨的经营性补偿。
对于
工业企业燃煤锅炉
若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淘汰,当经审计的改造工程造价大于等于30万元/蒸吨时,予以21万元/蒸吨的资金补助;当审计后工程的改造工程造价低于30万元/蒸吨时,予以实际工程造价70%的补助。
对于
三产服务业燃煤锅炉
若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当审计后工程造价大于等于30万元/蒸吨时,予以15万元/蒸吨补助;当审计后工程造价低于30万元/蒸吨时,予以工程实际造价50%的补助。
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
三产服务业的燃煤锅炉
若供暖用途的燃煤锅炉采取“拆除并网”形式淘汰,将在确认实际供暖面积后,对于联网工程费大于等于40元/平方米的,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对于联网工程费低于40元/平方米的,按全额予以补贴。
若产生蒸汽用途的燃煤锅炉采取“拆除并网”形式淘汰,且联网获取热介质仍为蒸汽的,则参照工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方式补助。其中,公建项目并网后,应采用加装热计量表的方式进行热计量。
对于自行废弃拆除
现役生产经营服务类
燃煤锅炉的企业
按照淘汰燃煤锅炉的容量,对于1吨以上燃煤锅炉,予以5万元/吨的标准奖励;对于1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按3万元/吨的标准予以奖励。
补贴资金申请管理程序及要件
沈阳市淘汰燃煤锅炉项目名单的确定,原则上依据沈阳日报公布的《沈阳市2016年拟拆除燃煤锅炉清单》,前述清单外新增且申请治理资金支持的燃煤锅炉淘汰项目,需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的审定同意。
民用燃煤供热锅炉
淘汰项目由房产部门负责
房产部门负责——
A 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淘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区淘汰和改造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的实施方案,组织确定主力热源,每个锅炉房都要有详细的联网方案、施工计划;
B 组织区房产、环保、质监等部门认真核定小锅炉的吨位、供热面积;
C 做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
D 组织联网双方做好台账、图纸等供热档案移交工作;
E 组织街道、社区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区域稳定;
F 房产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向市房产局申请拨付资金,市房产局、市环保局对各区工程完工情况进行抽查后,统一申请资金并拨付各区,由各区统筹使用、拨付相关单位。
工业与三产服务业燃煤锅炉淘汰项目由环保部门负责
1 项目的确定——要编制实施方案
(1)申请治理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所申报项目需经过能源供应、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确认,在确保安装空间、能源供应能力基础上方可申报至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时,项目单位要保证自身承担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规模及内容、工艺及技术路线、环境效益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2)淘汰锅炉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申报单位的项目现场及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属地环保部门汇总报所在地区(县)政府核准签章后,以书面形式申报至市环保部门。对于重点项目的实施方案要实行建设前论证制度。原则上经区(县)政府核准申报的项目不准变更和撤销。
(3)锅炉吨位和供热面积的核定。按吨位补贴项目,由企业以书面形式如实申报原有燃煤锅炉吨位,并提供锅炉档案资料或相关证明材料,由属地环保部门核定。实施拆除联网项目,由企业以书面形式如实申报供暖面积,且承诺数据真实,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属地环保部门核定。市环保部门将对全市的重点项目申报情况予以抽查,对于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不予以治理资金支持。
2 前期手续——环保部门协办
治理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需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为保证项目进度,由市环保部门协助项目单位打捆办理前期手续。项目前期只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所在的地环保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配合提供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的资料。项目单位要及时按相关要求提供前期手续所需资料。
3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
(1)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2)治理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容量2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淘汰拆除的,可采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3)治理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理,并按相关规定出具工程监理报告。对于容量2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项目,可免除工程监理。
(4)治理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4 项目验收与档案管理——10月底前完工
(1)年度治理资金支持的项目需在10月底前全部完工并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确需跨年度,需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向市环保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2)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需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涉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排放指标监测,在取得监测报告后申请验收。
(3)项目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项目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实施方案、招标代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工程相关合同、施工监理报告、环保验收监测报告、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工作报告、项目验收意见、资金拨付明细及发票复印件、施工前后对比照片资料等
5 资金使用要求——不得套取和挪用
项目实施单位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专账核算,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不得套取、截留和挪用其它用途。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将组织对治理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对未按计划完成或违规使用单位停止资金支持并追缴违规资金。
工程
点位明细
实施情况及照片
(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
竣工
验收报告
资金
拨付明细
相关
证明资料等
是本区域淘汰燃煤锅炉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治理项目的确定、实施、进度与过程控制以及项目验收,并负责按市相关部门要求提交本辖区项目进度资料
负责民用燃煤供热锅炉淘汰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项目的总体推进、监督检查及配合治理资金拨付
负责工业与三产服务类燃煤锅炉淘汰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项目收集、项目实施监管、环保验收等相关工作,并配合治理资金拨付
负责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的监管以及市本级补助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管
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全责
资金补助范围
沈阳市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拆除并网、废弃拆除等项目
煤改清洁能源的
燃煤锅炉要拆除
(一)对于采用煤改气方式拆除燃煤锅炉的,改造后燃气锅炉——
(二)无论采取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方式还是采取拆除并网方式,或其他废弃拆除方式淘汰燃煤锅炉,原燃煤锅炉必须拆除。对确因居民供暖安全需要暂不能拆除的民用供热锅炉,需经市房产部门同意后临时备用,但下个采暖期前必须拆除或去功能化;对非民用供热锅炉因资产权益等问题年内不能拆除的,必须拆除风道、烟道、水管等辅助设备,确保去功能化。
(三)燃煤锅炉淘汰后,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拆除原燃煤锅炉房的废弃烟囱,消除安全隐患。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魏爽 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