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司因锅炉排放超标被罚款10万元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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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572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市东升农工商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10万元。
据悉,海环保罚字﹝2017﹞5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7年9月6日对北京市东升农工商总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潘庄村西路锅炉房内的燃气直燃机进行检查,并委托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对2号燃气直燃机排放的烟气进行检测。据2017年9月7日出具的编号为QQ-170906-W03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2号燃气直燃机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28mg/m3,超过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氮氧化物限值(80mg/m3),超过排放限值0.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北京市东升农工商总公司改正,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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