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热水锅炉厂因锅炉排放物超标被罚款10万元
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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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环保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开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热水锅炉厂因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保局于2017年12月27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2号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为88毫克/立方米,超过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2中2017年4月1日后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80毫克/立方米)。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如下:责令十日内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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