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一批90名环保执法“钦差大臣”区域调整
2017-06-09
粤环函〔2017〕76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时调整史选等90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区域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2018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7〕737号)的要求,我厅组织有关地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对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东莞、江门、肇庆、清远、云浮等9市驻点开展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并可根据环境质量状况调整督查范围。经报省法制办同意,第一批驻点督查人员中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史选等90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的执法区域临时调整为“全省”,调整时间为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
特此通知。
附件:临时调整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区域的“广东省2017-2018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驻点督查人员名单(第一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2日
附件
临时调整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区域的
“广东省2017-2018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
驻点督查人员名单(第一批)